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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来,【擎工互联】精心策划了一系列CBAM知识连载。特此,本篇文章将这些问答精华一次性汇总,希望对您2025年一整年的填报参考都有帮助,赶快收藏吧!
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又称“欧盟碳关税”),作为欧盟碳市场与碳定价机制的深化与拓展,其核心使命在于防止因碳定价差异导致的“碳泄漏”,即高碳产业向低碳监管环境转移的现象。
它是欧盟“Fit for 55”气候一揽子政策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加速全球经济向低碳转型。
(1)过渡期(2023年10月-2025年底)
过渡期内,欧盟进口商和申报人需履行报告义务,详细上报进口产品的数量、碳排放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及相应的碳价信息,但不会被实际征税。
细分阶段:
· 2023年10月1日-2024年7月31日:企业可以使用欧盟公布的默认值进行碳排放量的估算和报告,为企业提供了初步的适应期和缓冲空间。
· 2024年8月1日起:企业需逐步转向使用实测值进行碳排放量的报告。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碳排放监测和核算体系,以确保能够准确、及时地提供符合欧盟要求的碳排放数据。
· 2025年1月1日起:所有报告均需采用欧盟认可的碳核算方法,且必须基于实测值进行。企业需要确保其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以应对欧盟的严格审核和监管。
(2)征税期(2026年1月1日起)
· 正式征税:CBAM费用将正式开征,标志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进入实质性执行阶段。届时,所有进口商品均需按照实际碳排放量缴纳相应的碳关税。
· 递减免费配额:征税期前期同步执行免费配额政策。即从2026年开始,欧盟将逐步削减企业免费配额,直至2034年全部取消。
具体来看,到2026年,免费配额将取消2.5%,2027年取消5%,2028年取消10%,2029年取消22.5%,2030年取消48.5%,2031年取消61%,2032年取消73.5%,2033年取消86%,2034年取消100%。
在过渡期,CBAM涵盖产品范围包括:铝、水泥、电力、化肥、氢气、钢铁行业的产品,以及使用上述产品作为原料的复杂商品。其中,水泥、化肥、钢铁、铝和氢气需核算“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电力行业仅需核算直接排放。
到征税期,钢铁、铝、氢气和电力仅需核算直接排放;水泥和化肥行业则是核算“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温室气体包含CO₂、N₂O和PFCs。其中,N₂O为化肥行业特有,PFCs为铝行业特有。
CBAM产品核算碳排放主要与EU ETS规则相关,因此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或ISO14067等其他计算产品碳足迹的方法有所不同。
CBAM产品碳排放核算:通常关注于产品在特定生产阶段(如原材料采购、制造等)的碳排放,这些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生产和前体材料消耗产生的排放。
产品碳足迹:涵盖了产品从摇篮到坟墓(或大门)的全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如供应链中的排放、运输过程中的排放等)。其范围更为广泛,能够全面反映产品的环境影响。
CBAM最终应用于产品,但不等同于直接计算产品碳足迹。CBAM产品的碳排放核算与产品碳足迹要求差异明显,因而企业在进行CBAM报告编制时,不可采用产品碳足迹的数据进行报告。
若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CBAM涵盖的产品作为前体产品(原料),需要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填写前体相应数据信息。
比如,某家散热器生产商根据欧盟进口商的要求,需填报在散热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螺钉、螺母等前体产品的数据信息。
一般而言,CBAM仅适用于通过进口且在欧盟自由流通的商品。因而,对于放置在海关待出口或加工的产品,无报告义务。
但是,一旦产品经过加工,并进入欧盟市场,该产品就有报送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如果CBAM商品在进口加工后,最终产品不属于CBAM商品但该产品在欧盟自由流通,则仍需履行CBAM报告义务。
欧盟对部分货品实施豁免(Exemptions)政策:
① 微量豁免:即每批货物不超过150欧元;
② 军事用途豁免:与欧盟成员国军事当局达成协议进口的货物可享受豁免;
③ 欧洲自由贸易区豁免:采用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的国家(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或排放交易计划与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完全挂钩的国家(瑞士),不受CBAM的约束;
④ 电力进口有限豁免:当非欧盟国家与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融为一体,且无该类电力产品的CBAM技术解决方案时,可享受豁免。
目前,CBAM涵盖范围包括铝、水泥、电力、化肥、氢气、钢铁行业的567款产品。要确认产品是否受到CBAM的管辖,可以通过查询下方的CN Code表格来获取相关信息。在这个表格中,主要需要关注出口产品的税则号码的前2-6位数字。
首先,让我们厘清HS code和CN code的区别。
HS code,《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是全球统一的商品海关编码系统。
CN code,是欧盟基于HS code制定的特定海关编码系统,前6位数字通常与HS code一致。
因此,在判断HS code是否属于报送范围时,主要关注其前6位数字是否与规定的CN code范围相匹配。若前6位数字在范围内,即使完整的数字不在指定范围内,该HS code也应视为在报送范围之内,建议进行填报。
CBAM法案中前体产品(precursors)指的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input materials),例如生铁前体产品是烧结矿、粗钢前体产品是生铁、铁和钢制品的前体产品是生铁或粗钢。
CBAM过渡期仍须提供间接排放资料。例如:钢铁、铝及其中下游产品之间接电力排放,虽不需纳入凭证纳税范围,但是仍须提供数据,因此过渡期也需要提供间接电力排放数据。
计算基于CBAM的产品碳排放时,简单产品与复杂产品的特性决定了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简单产品:其隐含排放,亦可理解为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是通过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归因排放与产品产量的比值来确定的。
复杂产品:除了核算企业内部生产环节的隐含排放外,还需考虑其使用的前体产品的排放强度,即在完成企业内部生产环节的隐含排放计算后,补充计算前体产品的隐含排放。
CBAM填报数据需要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产量、设备设施用能情况进行监测、统计、核算。如果你只是单纯的贸易商(外贸企业),那么你的填报数据需要向制造商(生产企业)收集。用制造商提供的碳排放数据进行计算申报。注意!!!贸易商一定得要到制造商的碳排放数据,这是申报实测值的基础。
CBAM报告具有周期性和时效性。企业需要熟悉每个报告期的具体时间安排,提前规划,合理安排时间,确保能够按时完成报告任务,避免因延误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过渡期,CBAM授权申报人(欧盟进口商、间接海关代表)应在每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CBAM报告。同时,CBAM报告并非一锤定音,每季结束后2个月内可以修正CBAM报告。
目前正处于第五次报告的修订期:
① 第五次CBAM报告提交的时间点是2025年1月31日前,2025年2月28日前可修改。
② 第六次CBAM报告提交的时间点是2025年4月30日前,2025年5月31日前可修改,以此类推CBAM报告缴交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需按照欧盟官方发布的CBAM信息填报模板(CBAM communication template for installations)生成数据报告并提交给进口商。
但由于模板的更新完善较为频繁,自2023年8月21日首版发布以来,CBAM模板已历经多次修订,截至2024年12月18日已更新至第七版。因此需及时获取最新模板进行填报。
模板中包含:
A:报告主体基本情况;
B:装置(设施)在源流和排放源水平上的排放;
C:装置(设施)的能源消耗与温室气体排放;
D:生产水平与碳排放量数据;
E:前体产品碳排放强度;
F:报告辅助工具;
G:报告填写及工具使用说明;
其他:汇总数据(产品汇总、工艺汇总、通信汇总)。
出口企业无需直接对欧盟CBAM主管机关进行CBAM纳管产品得数据报送,需要在每份季度报告的报送期,按照欧盟发布的“CBAM communication template for installations(报告模板)”或CBAM授权申报人(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提供的报告模板,将出口的CBAM纳管产品的数据提供给授权申报人。
必要时,还配合进口商清关需求,提供每批次(每票)货物的排放数据信息。
具体流程图如下:
根据CBAM的要求,电力排放因子的选择需遵循以下规则:
(1)默认电力排放因子
在CBAM过渡期,电力的默认排放因子基于国际能源机构(IEA)的5年平均数据。欧盟委员会在CBAM过渡登记册中为每个国家提供了这些数据,供申报人直接使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无法获取实际排放数据或未满足特殊条件的情况,例如未与电力生产方签订直连协议或购电协议。
(2)原产国电网公开的排放因子
申报人可选择使用原产国电网的公开可获得的电力排放因子,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 数据来源透明可靠:例如政府发布的官方数据或权威机构的统计报告。
② 覆盖范围匹配:需与CBAM产品的生产周期及地理区域一致。
我国在2024年12月发布了《关于发布2022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公告中提供了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供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企业可在CBAM框架下选择合适的排放因子。
(3)实际电力排放因子(需满足特殊条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采用实际电力排放因子:
① 直连发电装置:发电源与生产CBAM产品的装置通过固定设备(如电网直连)直接供电。
② 购电协议(PPA):电力生产商与消费者签订长期购电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电力的实际排放数据。
此时,实际排放因子需基于发电设施的具体排放强度计算。
(4)基于市场的证书不可证明排放因子
尽管可再生能源证书(如原产地保证、绿证等)可证明电力来源的绿色属性,但在CBAM过渡期内,这些证书不能作为采用实际排放因子的依据。
(5)过渡期后的调整
从2026年1月1日起的正式征收期,默认排放因子将按出口国的平均排放强度调整,并可能分国家或地区细化。此外,部分行业(如水泥、化肥)需继续申报间接排放,而钢铁、铝等行业可能仅需申报直接排放。
(6)注意事项
① 数据时效性:2024年6月30日前进口的产品可100%使用默认值,此后需逐步限制默认值的应用比例(如复杂产品的前体材料排放贡献不超过总排放的20%)。
② 第三方核查:过渡期无需第三方核查,但正式实施后需提交经认证的查证报告。
过渡期不需缴交CBAM凭证费用。待2026年正式实施后,才需缴交CBAM凭证。
欧盟CBAM凭证价格是依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 ETS)前一周的平均收盘价格计算。CBAM凭证费用将按每吨二氧化碳计算,1吨碳排量须购买一张CBAM凭证,2024年以来欧盟ETS每吨二氧化碳价格在55~80欧元之间。
MRV(监测、报告、核查)机制是碳市场运行的基石。在过渡期内未强制要求核查认证,不需要企业提供第三方查证报告书。
但自2026年起,出口货物的嵌入排放信息将接受外部独立机构的严格核查。即CBAM正式实施后,则须提交经CBAM认可的第三方查验单位的查证报告。
具体核查规则和机构名单,欧盟将通过后续立法逐步明确,擎工互联也将持续关注,如有消息,会第一时间告知大家。
① CBAM证书售卖:由成员国在中央平台上向授权申报人出售CBAM证书。CBAM证书价格以每周EU ETS配额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
② CBAM证书清缴:每年5月31日之前,授权申报人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与申报的隐含碳排放量相等的CBAM证书数量。授权申报人应确保每个季度末在其CBAM登记账户上的CBAM证书数量不低于该年度进口货物隐含碳排放量的80%。
③ CBAM证书回购:从购买之日起算,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主管部门回购是CBAM证书上唯一允许的“交易”形式。每年6月30日前,申报人提交回购申请。回购的证书数量应低于在上一年申报人购买的CBAM证书总数的三分之一。CBAM证书回购价格是授权申报人购买时支付的价格。
④ CBAM证书注销: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取消任何在上一日历年前一年(即两年前)购买且保留在授权申报人CBAM登记账户中的CBAM证书,并通知相关授权申报人。
欧盟不认可绿证,但认可绿电购电协议(直供电和协议购电)。在CBAM法案中明确规定,在计算货物的间接电力排放量时,需要排除企业在购电协议(PPA)下的累计电量。这意味着,中国企业为使用绿电而支出的能源转型成本有可能获得欧盟的认可。
会!CBAM申报人(欧盟进口商,不是国内出口商)若未如实申报,每吨碳排放量将面临10~50欧元的罚款。当然,进口商的罚款压力很可能会传递到我们出口商。所以,请务必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CBAM相关文件均为英文,内容深入且广泛,包括政策细则、操作指南以及详细的表格和模板。对于大多数企业,特别是缺乏碳排放专业知识的企业而言,理解和消化这些复杂规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碳足迹计算、产品分类、排放因子选用及费用核算等环节,都需要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
擎工互联作为专业的CBAM服务提供商,无论您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无论您现有的数据是否完整,我们都能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我们非常理解每位客户的独特需求与不同挑战,因此将竭诚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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