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碳考核到底怎么判?14项指标逐项对账,不设总分只判3档
2026年是第一个考核年度:14项指标分、5项控制与9项支撑,不打分、不设总分,1项控制指标不达标即“不合格”。
碳考核14项指标到底考什么?
只要1项控制指标不达标就不合格?
考核看的数字从哪来、谁来核?
今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记一本“碳账”——14项指标,逐项对账。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明确,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2026年,是第一个考核年度。从省级层面看,等次如何评定是首要问题——几项达标为“优秀”,几项不达标即“不合格”。从重点排放企业看,自身数据在指标中的分量需要算清——配额清缴、能耗与碳排放强度,都会影响所在省份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从园区和市县看,任务如何分解落地才是关键——“两高”项目审查评价等基础数据,须先摸清底数。
各类主体如何交出合格的“碳账本”?我们将用两篇文章做出详细回答。
先划三个重点
- ●14项指标,分5项控制指标和9项支撑指标,全部达标才是“优秀”。
- ●不打分,没有总分可以互相抵扣:1项控制指标不达标,就是“不合格”。
- ●数据严重失真失实的直接判“不合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作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关键制度,《办法》把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纳入了党内法规体系。它没有提出新目标,却把已经写进规划的目标,拆成了每年都要逐项核对的条目。对地方和企业来说,它改变的不是方向,而是算法——碳,开始有“账”了。
对照此前的能耗双控考核,有三个变化最值得注意。
考核对象变了——从省级政府,变成省级党委和政府。《办法》第四条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碳达峰碳中和不再只是政府部门的事,而是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硬责任”。
核心指标变了——从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仍然保留,但位置从核心指标调整为支撑指标。
考核导向变了——从看“任务部署得怎么样”,转向看“目标完成得怎么样”。
三个变化里,第三个最容易被低估:过程再完整、部署再周密,最后仍然要回到数字上。
《办法》第六条把指标分成两类:控制指标、支撑指标。附件给出了完整清单,共14项。
| 序号 | 指标 | 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
|---|---|---|
| 控制指标(5项) | ||
| 1 | 碳排放总量 |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
| 2 | 碳排放强度降低 |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
| 3 | 煤炭消费总量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部 |
| 4 | 石油消费总量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
| 5 |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 能源局、发展改革委 |
| 支撑指标(9项) | ||
| 6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 发展改革委 |
| 7 | 年度新增用电量中新增清洁能源电量占比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
| 8 | 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和碳排放降低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9 | “两高”工业项目碳排放置换和节能降碳审查评价落实情况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 10 | 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11 | 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 | 交通运输部 |
| 12 | 公共机构碳排放强度降低 | 国管局 |
| 13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碳排放控制目标 | 生态环境部 |
| 14 | 森林蓄积量增长 | 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 |
注:指标名称与负责部门依据《办法》附件“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表里的5项控制指标,对应《办法》第七条对“十五五”的部署,具体目标是:
- 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
-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
- 煤炭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
- 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
- 力争年度新增清洁能源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答记者问中说得很直接:这5项“都是对实现碳达峰目标起决定性作用的指标”。换句话说,5项控制指标就是达峰的五个必要条件,每一项都对应一个可以按年度核算的分项指标。
9项支撑指标,范围铺开到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和生态碳汇方向。其中“森林蓄积量增长”容易被忽略——它提示了一件事:考核不只看排出去多少,也看吸收回来多少。
规则一:不打分,只判“达标/不达标”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明确: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答记者问中明确,《办法》未采用“赋值打分”的传统考评模式。这条规则的含义比字面更重。分数可以平均,问题不能平均——《办法》把“综合评分”这把尺子拿掉了:14项指标各自出结论,谁不达标,谁就单独站在那儿。
规则二:控制指标零容错,支撑指标最多容错两项
换个说法:5项控制指标是“一票否决”,9项支撑指标是“两票容错”。支撑指标里失手一两项,还有回旋的余地;失手第三项,余地就没了。
规则三:数据失真的代价是“直接不合格”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配合第十四条的“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和第二十条“主要依据国家统计数据”,逻辑是完整的——指标要算得出来,数据要拿得出手,过程要经得起核。
到这里,规则已经完整:14项指标,5项控制、9项支撑,覆盖碳排放总量与强度、煤炭和石油消费、非化石能源占比,也覆盖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公共机构、碳市场和森林碳汇;三条规则,不打分、不设总分,控制指标零容错,支撑指标可容错两项;一条底线,数据严重失真失实的,直接判不合格。
三层意思合起来,其实只说了一件事:这份考核,不允许“差不多”。对擎工互联来说,我们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数据库、全国CCER联网监测平台,以及安徽省“双碳”一体化管理平台、江苏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等省市级平台的建设中,做的正是同一件事——把分散在各部门的数据归集起来,按统一口径核算,让指标算得出、数据拿得出、过程经得起核。
规则不会等人
先把自己的数理清,才谈得上应对
结果怎么用、地方和企业怎么接
下篇我们接着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