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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核查机构认证授权法规,明确了核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及互认规则,填补了此前CBAM实施框架中的核心空白。
该法规将于2025年11月23日生效,并于将2026年1月1日与CBAM正式征税期同步实施。届时,所有申报实际排放数据的企业,必须提交经欧盟认可的核查机构出具的核验报告。
这意味着,CBAM已从过渡期的数据填报制度,迈入以“实际排放值”核查和“严格监管”为核心的新阶段。
1、认证的法律框架
新规的核心亮点在于细化了认证验证人员的能力、工作质量及操作程序要求。验证人员不仅应具备评估排放监测计划、核验排放数据、把控控制系统的专业技术能力,还必须坚守高度独立性原则。同时,核查机构需搭建并持续运转质量与能力管理系统。这些要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的相关规范高度契合,既能形成政策协同效应,又能避免监管结构重复冗余,保障核查标准的一致性。
此外,新规还明确核查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咨询业务,禁止为被核查企业提供监测方案编制等相关服务,从制度上规避利益冲突。
2、认证程序
法规还构建了结构化的完整认证流程,涵盖申请文件提交、现场评估、见证人审计等关键环节,同时划定了认证授予、暂停及撤销的明确标准。对于已认证的核查机构,欧盟成员国的国家认证机构需开展年度监督,若发现严重或反复违规行为,需及时介入处置。此外,法规还设立了有明确截止日期和流程的投诉机制,保障相关主体的申诉权益。
信息共享方面,认可结果、机构信息变更、监管报告以及排放与核查报告的审查结果等,均需通过CBAM登记处,在认可机构、国家主管部门和欧盟委员会之间互通共享,形成紧密联动的欧洲监管网络。在认证互认上,国家认证机构需定期接受同行评审,只有评审结果合格的机构,才具备认证核查机构的资格,以此保障欧盟范围内核查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
1、对出口企业的直接影响
2026年起,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等行业出口欧盟的企业,需联合经认可的核查机构完成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核验,数据质量、文档完整性将直接影响清关及关税成本。
出口企业需提前明确碳排放核查费用的承担主体,优化供应链成本分摊机制。
2、关键政策突破:非成员国机构可申请认证
值得注意的是,为扩大合格申请人的数量、降低第三国认证机构的运营成本,新规允许使用非成员国注册的法人实体有权向任何国家认证机构申请获取认证资质,并允许运营商使用其认证服务。
这一调整将降低我国认证机构参与CBAM核查的门槛,也为出口企业选择核查服务提供了更多灵活性,有助于控制合规成本。
当前距离CBAM正式实施不足1个月,欧盟后续还将发布多项配套法规。企业需重点做好三方面准备:
1、建立符合欧盟标准的碳排放监测与数据管理体系,确保数据可追溯、可核验。
2、提前对接合规核查机构,明确合作模式与责任划分。
3、借助数字化工具优化碳核算效率,降低核查与关税成本。
最后提醒:2025年10月-12月为过渡期最后一个报告周期,对应的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1月31日,建议企业提前规划,避免错过演练及修正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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