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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下旬,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核查体系的两大关键草案正式发布,分别是授权法规(Delegated Regulation)与实施法规(Implementing Regulation)。
上周的推文中,我们已对相关动态有所提及,感兴趣的可点击回顾→《CBAM核查机构认证新规落地!2026年实施,出口企业必看》。
今天,本文将结合欧盟官方发布的授权法规中两份核心文件《Delegated Regulation》与《Annex》,把CBAM核查的新规要点讲透,帮您提前避坑、高效合规!
不是随便找个机构就能做CBAM核查,欧盟对“验证方”的资质卡得很严,这3点必须满足:
● 得有官方认证:必须经欧盟成员国的“国家认证机构”审核通过,拿到认证证书才算数,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 范围要对口:认证范围得覆盖你的产品所属类别,不能跨类别核查。
● 符合国际标准:验证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要遵循EN ISO/IEC 17029:2019标准。
选验证方时别光看价格,先查它的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是否匹配,避免后续核查结果不被欧盟认可。
不是所有出口欧盟的产品都要查,但这两种情况必须做,少一步都可能影响清关:
1、按“实际值”算碳排放的进口产品
欧盟明确:自2026年开始,只要你的产品进口到欧盟海关领土,且产品的“嵌入式碳排放”是按“实际监测数据”计算的,就必须由经欧盟认可的验证方做核查。
如果选用“默认值”计算,无须核查。若直接采用官方提供的前体材料隐含碳排放默认值,则无须供应商提供相关核查文件。但要注意,默认值可能导致产品总隐含碳排放核算偏高。
2、运营商提交的“排放报告”必须过核查
不管是欧盟境内还是境外的生产企业,只要为产品申请CBAM相关申报,提交的“排放报告”都要经验证方核查。
其核心是确认报告里没有“重大错报”,比如数据算错、遗漏排放源等,这是欧盟保障碳数据真实性的关键环节。
很多企业怕核查时手忙脚乱,其实提前摸清“核查重点”和“必备材料”,就能少走冤枉路。
1、核查主要就盯这两件事
● 查“边界”:生产范围不能乱
核查员会现场确认:你的工厂“碳排放计算边界”清不清晰?比如哪几条生产线是用来生产出口欧盟的CBAM产品?锅炉、发电机这些排放源有没有全部纳入计算?有没有把非CBAM产品的生产环节误算进来?
● 查“归属”:数据分摊要精准
重点核实:外购的天然气、电力、原材料,是不是按合规原则分摊到CBAM出口产品的生产工序中。比如工厂又生产内销产品又生产出口产品,不能把所有能耗都算在出口产品上,得有明确的分摊依据。
2、出口商必备6类材料
● 最新版《监测计划》:按欧盟《实施条例》附件II第A.5点编制,要写清怎么测碳排放、用什么设备。
● 待核查的《排放报告》+上一报告期的报告与验证报告:如果上一次不是同一个验证方,必须提供。
● 生产台账:记录原材料领用、能耗使用、产品产出,要能对应到CBAM产品。
● 能源流分配表:明确哪些能源消耗属于CBAM产品生产,分摊逻辑要写清。
● 排放源统计清单:列出工厂所有碳排放源,比如锅炉、空压机等,注明是否纳入计算。
● 若有变更,如生产线改造、监测方法调整,需提供变更说明及佐证材料。
有些企业图省事,会用欧盟提供的“默认值”来算碳排放,以为“用默认值就不用查了”——这是误区!
欧盟文件明确,用了默认值,照样要查“默认值用得对不对”:
● 比如默认因子是针对特定国家/场景的,你是不是用在了对应的原产国?不能把A国的默认值套在B国的产品上。
● 如果你的产品没列入欧盟《2023/956号条例》附件II,又没按默认值算电力排放,那得提供“替代依据”(比如发电工厂的验证报告、符合欧盟附件IV第5点的证据),证明不用默认值的合理性。
不少企业关心:核查能不能线上做?毕竟工厂在境外,实地检查太费时间。但从欧盟两份官方文件来看,CBAM是需要实地核查的,没有注明线上替代方案。
欧盟明确要求:验证方要在核查过程中“到生产工厂实地考察”,重点看3件事:
1、测量设备、监测系统是不是正常运行:比如碳排放检测仪的数据准不准。
2、工厂的“生产边界”对不对:比如哪些生产环节该算碳排放、哪些不算。
3、和工厂人员访谈,确认生产流程与监测计划一致。
CBAM核查不是“一次性任务”,提前准备才是关键!
如果你的企业正在应对CBAM核查,遇到了具体问题(比如材料怎么准备、验证方怎么选),欢迎联系我们,擎工互联帮你结合官方规则做进一步解答,助力企业合规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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