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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一则授权条例草案,针对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证书买卖、回购管理及中央公共平台运营出台细化规则,草案同步开启公众咨询,意见征集时间为2026年7月9日至8月6日。
该草案依据《欧盟法规(EU)2023/956》制定,旨在为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证书的出售与回购、中央公共平台的运营、适用费用以及该平台与CBAM登记系统之间的交互确立详细规则。
自2027年2月起,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将通过一个由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合作管理的中央公共平台购买CBAM证书。
本次新规最核心的设计,是对CBAM登记系统与中央公共平台的职能确权,两个承担相互独立的职能:
✅️CBAM登记系统:作为电子系统,用于提交CBAM申报,并管理证书的签发、持有、上缴与注销。
✅️中央公共平台:专门负责与证书购买和回购相关的金融交易,包括支付处理与结算。
欧盟委员会表示,此种职能分离旨在提升运营效率、加强数字安全,并减少不必要的数据暴露。
本次新规最核心的设计,是对CBAM登记系统与中央公共平台的职能确权,两个承担相互独立的职能:
成员国将仅通过其指定的主管机构出售和回购CBAM证书。
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不同,CBAM并非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因此:
✅️成员国可销售的证书数量无上限;
✅️成员国不得延迟或限制证书的销售;
✅️每张证书将专属分配给购买该证书的申报人,拥有唯一识别编号,且不可转让、不可交易。
成员国将仅通过其指定的主管机构出售和回购CBAM证书。
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不同,CBAM并非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因此:
1. 购买程序
经授权的申报人需通过CBAM登记系统提交购买申请,明确指定1至99999张证书,并附上适用的证书价格、费用及总支付金额。要点如下:
✅️每份申请将获得唯一识别编号;
✅️申请提交后不可修改,但在付款完成前可撤回;
✅️仅在中央公共平台确认收到付款后,证书才会创建至申报人的CBAM账户中。
2. 回购程序
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通常每年仅可提交一次回购申请,但因CBAM申报审核而触发的回购除外。其他规则包括:
✅️ 回购申请提交后不可修改、不可撤回;
✅️仅当申报人在9月30日前完成年度上缴义务,或符合《法规(EU)2023/956》规定的豁免条件时,回购申请方予受理;
✅️主管机构须在4月1日、7月1日或11月1日后的42个日历日内批准符合条件的回购申请,且以资金充足为前提。
1. 仅限欧元结算
所有购买与回购款项必须以欧元支付。具体要求:
✅️购买证书所收款项须在同一自然日结束前划转至相关成员国;
✅️回购款项须以已清算资金划转至申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仅使用欧元的目的在于消除汇率风险,并确保CBAM登记系统与中央公共平台之间的一致性。
2. 固定费用
中央公共平台的运营将通过经授权CBAM申报人缴纳的费用融资:
✅️每张售出的CBAM证书收取固定费用0.05欧元,不论证书价格或涉及哪个成员国;
✅️费用在购买时收取,并在初始采购合同期内按月划转给欧盟委员会;
✅️不得对证书的购买或回购征收任何额外费用。
1. 信息交换与报告
与购买、回购、支付状态及成员国身份识别相关的信息,须通过安全的电子接口以可靠且近乎实时的方式交换。中央公共平台须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以下报告:
✅️每日对账报告;
✅️每月运营报告;
✅️每月费用管理报告;
✅️每年活动报告。
2. 数据留存
主管机构须指定用于证书销售和回购的银行账户;交易数据仅可在其记录所在自然年之后的5年内留存。
3. 法律救济
涉及证书购买或回购的决定,可在经授权CBAM申报人设立所在地的成员国国家法院提起挑战。此外,中央公共平台还须建立一项非司法投诉机制
2027年CBAM全面履约后,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等对欧出口企业需常态化办理碳证书采购、上缴与富余证书回购。双系统运行、年度单次回购、固定手续费等新规,将直接影响企业碳成本核算与跨境碳合规。
单张证书对应1吨二氧化碳当量,企业需精准测算碳排放方可申请回购,预估偏差会推高碳成本。建议企业提前建立产品碳足迹台账、规划购证预算,规避申报及购证不合规引发的碳关税处罚。
同时国内碳市场免费配额不被欧盟认可,无法抵扣CBAM碳价,国内出口企业合规成本承压,也凸显中欧碳定价机制存在差异,或将带来跨境贸易层面的合规压力。
擎工互联深耕“双碳”数字化领域十余年,后续将持续跟踪CBAM规则更新,为企业提供精准的合规支撑,助力企业在国际碳贸易格局中抢占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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